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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民生保障政策

来源:昌乐人社公众号 时间:2021-06-18 作者:昌乐猎豹人才网 浏览量: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的单位失业职工,依法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时限: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昌乐县市民服务中心1楼26号窗口。

政策咨询: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联系方式:6221268

2、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政策内容: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文件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政策时限:自2020年7月6日起开始施行。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昌乐县市民服务中心1楼26号窗口。

政策咨询: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联系方式:6221268

3、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政策内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对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最长6个月,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5年的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100元/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补助金不可与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同时享受。

政策时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拟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申领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报程序: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线下申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渠道:昌乐县市民服务中心1楼26号窗口。

政策咨询: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联系方式:6221268

4、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依据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政策时限:自2019年12月起实施。

申领条件: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申报程序: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通过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申请材料:无。

办理渠道:昌乐县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4楼417室。

政策咨询: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联系方式:6293851

5、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 2018年4月26日):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政策时限: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至省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经济补偿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防暑降温费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2015年7月28日):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政策时限:自2015年8月1日至省发布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8、带薪年休假

政策内容: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政策时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加班工资

政策内容: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政策时限: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产假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1、婚丧假

政策内容: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政策时限:自1980年2月20日起施行。

12、哺乳时间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时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领条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申报程序: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到镇街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确认保障对象被征地身份,并录入补贴金额,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材料: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

(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办理渠道: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

根据《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时间有关事宜的复函》(鲁人社函〔2020〕60号),我市自2020年9月起,待遇领取人死亡均发给丧葬补助金。

政策时限:自2020年9月起实施。

申领条件: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村(居)委会受理

(3)镇街人社所初审录入系统

(4)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办理渠道: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15、工伤认定

政策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选择)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不提供不影响受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申请时提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渠道:

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1号楼1066室。

政策咨询:

(1)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1号楼1066室;

(2)昌乐县市民服务中心1楼21号窗口。

联系方式:6223972 、627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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